余姚要账公司讲述在打算和妻子离婚时,向银行贷款45万,其中35万转入自己母亲名下
防不胜防的枕边人!浙江一男子,在打算和妻子离婚时,向银行贷款45万,其中35万转入自己母亲名下。结果妻子生完二胎刚出月子,银行就来人催债,不明所以的妻子签下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却没想到,5个月后,男子提出离婚,称这45万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妻子承担22.5万,于是两人闹上法院,此案先后经历了两审,才有了结果。
(余姚要账公司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王梅茹怎么也想不到,有一天,会被自己的枕边人拖下水。
无论如何,她都不会承担这22.5万债务的,这笔债务本就不该她承担。
王梅茹和宗楠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大学一毕业就结婚了。
婚后育有两个女儿。
七年之痒,似乎是所有婚姻的一个诅咒,当然,王梅茹和宗楠的婚姻也不例外。
那时候,王梅茹刚怀上二胎,没在计划之内,可怀上了,王梅茹就想生下来。
怀二胎的时候,两人的生活过的也不如意,经常因为各种琐事吵架,总之,整个孕期王梅茹都过的很辛苦。
王梅茹到现在都无法释怀,她刚生完才六七个月,宗楠就跟她提离婚。
她不敢相信,她把襁褓中肉嘟嘟的小女儿抱到宗楠跟前,想让他打消离婚的念头。
可宗楠却说:我早就想跟你离婚了,我这种人不适合过日子,玩玩还可以。已经陪你玩儿了9年了,我累了,咱俩各自安好吧。
王梅茹不敢相信,宗楠会说出这样的话,他的心会如此狠。
从宗楠在微信里提出离婚后,两人就再也没见过,两个女儿,一直跟王梅茹生活着。
直到5个月后,也就是2018年11月,王梅茹收到法院传票,宗楠要走司法程序离婚。
那一刻,王梅茹才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被套路了。
她想起10个月前,也就是她刚出月子的时候,当时宗楠跟银行贷款45万,王梅茹签了“共同还款承诺书。”
当时,宗楠借这笔钱,是要建房,但最后也没有建。而是在王梅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中的35万转给了自己母亲。
想到这儿,王梅茹就愤怒。
不过还好,由于小女儿不满一周岁,法院驳回了宗楠的离婚诉求,这就给了王梅茹回旋的余地。
可宗楠却执意要离这个婚,第一次提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宗楠也没有回过家,一直跟王梅茹处于分居状态。
期间,王梅茹曾经主动找过宗楠,两人的电话聊天记录里,宗楠明确表示:贷款的时候,我就已经想好要跟你离婚,我就是不想要这段婚姻。
还好王梅茹留了个心眼,把这些通话录了音,保留了记录。
宗楠把事情做到这个份儿上,王梅茹觉得已经没必要再留情面了。
时隔一年后,宗楠再次诉讼离婚时,王梅茹把这段录音拿到了法庭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女儿跟随王梅茹生活,宗楠每月给两个女儿各2000元抚养费,直到18岁为止。
45万元银行债务本息中的40万元债务本息由宗楠承担,另外5万元债务本息由王梅茹承担。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宗楠赔偿王梅茹损害赔偿金、补偿金等合计10万元。
这45万贷款,宗楠将其中35万转入母亲名下,且承认,这45万是他故意制造的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他理应向王梅茹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补偿金。
2、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
宗楠认为,虽然有35万元转入母亲账户,但用途为用于自己和王梅茹共同开寿司店以及归还建房债务,因此应当各半担责。
但是他却拿不出这些钱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从实际情况考虑,在宗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情况下,剩余10万元贷款亦应由宗楠个人承担。
3、然后,判决书下来后,宗楠拒不执行,无论是抚养费,还是损害赔偿金,都拒绝支付。
《刑法》第313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宗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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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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