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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讨债公司介绍最高法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认定,以及账户内款项能否被强制执行?

01、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监514号某国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编者注:近日,《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与政策工具箱》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系编者结合日常处置工作实践,系统整理分类汇编收录,共13编包含不良资产处置最新法律法规文件160余部,供不良资产处置从业者作为日常工作的实用工具书使用。

02、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3、基本案情

北京二中院查明,某信托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某房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7)京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某信托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2执45号。2020年7月28日,北京二中院作出(2020)京02执45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10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2执恢299号。2020年1月14日,北京二中院冻结案涉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2020年11月5日,北京二中院向某银行作出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将案涉账户中的48898.08元划拨至本案银行账户。2020年12月28日,北京二中院将从案涉账户划拨的存款48898.08元发还给某信托公司。

北京高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案涉账户中存在维修资金。某信托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北京二中院据此裁定支持某物业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作出(2021)京执复276号执行裁定,驳回某信托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二中院172号裁定。

某信托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称,北京二中院172号裁定在无任何法律依据且某信托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形下,直接认定案涉账户中存在维修资金,属于枉法裁判。金钱为种类物,某物业公司自认案涉账户中被法院扣划的48898.08元系偿还其垫付的维修资金支出,则该笔款项转至案涉账户后就已经转化为某物业公司的自有资金,性质上不再是维修资金。请求:撤销北京高院(2021)京执复276号执行裁定和北京二中院172号裁定,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04、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案涉账户是否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48898.08元款项能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先,从案涉账户设立情况看,该账户为一般银行账户,并非由政府监督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尽管某物业公司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该账户内转入过维修资金,且主张该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某小区管道维修使用,使用该账户内资金需经监理等三方批准,但以上事实均不足以证明该账户符合专用账户条件。

其次,从案涉款项性质来看,即便案涉款项系内转入案涉账户用以偿还某物业公司垫付的维修款,但在维修事实已经发生后,该款项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不再属于业主所有并用于维修专款专用的维修资金,划拨该款项并不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使用造成影响。此情形下,北京二中院扣划案涉账户内48898.08元款项,用于某物业公司应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不当。北京二中院和北京高院认为案涉账户内存在维修资金,该款项不是某物业公司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存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执复276号执行裁定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执异172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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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余姚讨债公司介绍最高法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认定,以及账户内款项能否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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