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清债公司快速化解一起因互换土地引发的纠纷
村民为方便生产生活互换自留地进行耕种在农村地区时有发生,这种互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日前,余姚清债公司快速化解一起因互换土地引发的纠纷,维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
1997年4月,密云区某镇某村进行自留地分配。居住在村北的村民覃某分得路南的菜地0.108亩,而居住在村南的村民赵某分得路北的菜地0.132亩。因两人分得的菜地均距离自家较远,且覃赵二人系表兄弟,交情甚深,为便于各自生产生活,双方口头约定互换菜地,随后一直按约耕种。2024年覃某因病去世后,其配偶汪某向赵某提出换回菜地,遭到拒绝后,汪某将赵某诉至密云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互换菜地。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同村且具有亲戚关系,争议对象为两块相隔不远的菜地,已经互换二十余年,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决定前往村内开展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在走访中,结合村委会留存的分地记录和村民的证言,可以证明1997年覃某和赵某协商互换菜地系自愿、主动行为,双方在互换后的菜地上已经耕种二十余年,家人均知悉换地一事。现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换回面积更小、距离更远的菜地,其背后一定存在隐情。
因汪某患病不方便来院参加诉讼,为进一步了解汪某的真实想法,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汪某家中与其沟通交流。几番上门工作后,汪某说出实情。原来,覃某去世后,汪某年迈体弱、长期患病,无力照料土地,导致菜地收成不佳,与赵某耕作的菜地差距越来越大,因此萌生了换回菜地的想法。此外,汪某之子与赵某之子素有嫌隙,故汪某在儿子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法官发现,汪某虽然坚决要求换回土地,但谈起起诉亲戚、起诉理由时也是支支吾吾、羞于开口。法官于是从“情”的角度开展释法说理,引导汪某及其儿子以冷静的态度和合理的方式消解矛盾。随后,法官从“理”的角度开展分析,指明土地肥力不足只是当前极易解决的短期问题,而互换土地却是能整合利用土地资源、有效减轻耕作负担的长远之策。最后,法官从“法”的角度,全面阐明了法律对农村换地行为的具体规定,告知其法律保护在意思自治情况下的换地行为,换地后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反复劝导,汪某认识到自身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也伤害了赵某的情感,最终自愿撤回起诉,表示要主动修复与赵某的关系。赵某在法官的调解下也表示将放弃隔阂,主动沟通,同时引导孩子处理好两家的关系。最终,两家人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土地是人类从事生产生活的必要自然资源,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同村村民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但村民在互换、转让土地时必须严加谨慎,认真签订书面合同,逐一明确地块位置、面积、期限及违约责任,并积极向村委会备案。只有依法合规操作,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利用宝贵土地资源。
本案中,覃某与赵某虽仅口头约定互换自留地,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在村委会备案,但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互换自留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协议,其口头约定也仍属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协议生效后,双方即丧失了原有土地的经营权,对互换的土地享有经营权,且双方已实际管理互换后的土地二十余年,已实际履行换地协议,故汪某主张赵某返还互换土地,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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