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近期,余姚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份,原告赵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翟某某、张某,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3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期限6个月。两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逾期后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拖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2023年12月31日,两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言明:2024年1月30日前偿还25万元;同年6月30日前偿还25万元;本金一百万元10月30日还清。至今,两被告没有按照上述计划偿还借款。为此,原告依法起诉。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仔细阅卷,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便多次电话联系原被告,充分听取原告的诉求,询问被告未能还款的原因,从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强调履行义务的必要性。被告以目前经济困难为由,表示只能分期偿还。承办法官劝说原被告换位思考,并适当调解还款方案,经耐心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借款由被告分批次还款,并按照调整后的月利率1%支付利息,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是法院常见的纠纷之一,也是我们日常生活关系中最常发生的纠纷。借钱时“这样说”,还款时“那样说”最为常见,利息约定也是“五花八门”。民间借贷利息分为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逾期还款的利息。民间借贷案件中不同情形下的逾期利息分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但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不予保护;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内约定的利率标准主张逾期利息,同样借期内约定的利率也不得超过LPR的四倍;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来源:涡阳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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